院学字【2018】14号
关于给予李海超、于潇、陆健伟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海超,男,水工15-2班学生
于潇,男,暖通17-1班学生
陆健伟,男,楼宇15-1班学生
在2018年3月21日的宿舍检查中,查出李海超同学存有“热得快”一个;在2018年3月27日的宿舍检查中,查出于潇同学存有“电煮锅”一个;在2018年3月29日的宿舍检查中,查出陆健伟同学存有“电饭锅”一个。“电煮锅”及“热得快”均属违章电器,严重威胁宿舍安全。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海超等三名同学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